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畅谈对盗窃馆躲文物的如何定罪处罚?——医疗诉讼北京医疗纠纷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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畅谈对盗窃馆躲文物的如何定罪处罚?——医疗诉讼北京医疗纠纷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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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盗窃馆躲文物的如何定罪处罚? 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检察1987年11月27日以法(研)发〔1987〕32号发布的《关于办理盗窃,盗掘,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题目的解释》明确:  (一)博物馆,文物机构和其他文物珍藏单位的文物躲品,均属于馆躲文物。按照国家文物主管部分的划定,馆躲一,二级文物均为贵重文物,三级文物一般 也以贵重文物望待。社会上流散的文物应依照文物主管部分划定的尺度定级。 (二)盗窃馆 躲文物的,以盗窃罪论处,合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,第一百五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决定》第一条(一)项的划定。盗窃三级文物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者管制;盗窃 二级文物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盗窃一级文物的,属于"情节特别严峻”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其中盗窃多件或者盗窃稀世国宝的,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 (三)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各级文物的,可以按照盗窃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。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数目较多,情节严峻的,可以按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;情节特别严峻的,按 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决定》划定的"情节特别严峻”的量刑幅度处罚。 (四)盗窃馆 躲三级以上文物,其中可以由文物主管部分估价的,所评定的价格可供量刑时参考。 (五)盗窃不属于馆躲三级以上文物的一般文物,可以参照发案当地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格评定其所盗价格,或者由文物主管部分评定其价格。 (六)盗窃私家珍藏的文物,可以参照以上有关划定的精神处罚。